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所有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九游会体育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院所有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它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在九游会体育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指导下成立的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九游会体育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成为本志愿者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九游会体育的监督管理和九游会体育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协会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履行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志愿者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志愿者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人、优抚对象、突发灾害事件的受难者及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如实说明情况。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与志愿服务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注册志愿者或者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各师生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学院学生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会成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九游会体育团委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学院团委、捐赠人和志愿者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本院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考评范参考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刊对志愿服务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支持、帮助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及未尽事宜归九游会体育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九游会体育团委
九游会体育青年志愿者协会